提高上市公司信披有效性社会责任或是突破口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杨懿 时间:2012-03-15 14:05 点击:次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赵立新在第十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上表示,目前的信息披露不能反映上市公司基本面,披露内容空洞无特点,披露信息对不足和风险因素一笔带过,内容缺乏相关解释等现象,使投资者难以理解相关内容,从而无法达到信息披露的最终目的。
赵立新指出:“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加上市公司透明度。”在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显然,目前存在的各种信息披露怪象表明信息披露质量仍有很大提升空间,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都亟待提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和措施已逐步成形,初步建立了以《证券法》为主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可以说,一系列的措施成效还是相当显著的。但是,如何更加全方位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是上市公司监管部门面临的全新挑战。笔者认为,针对目前信息披露的现状,大力推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或是提高有效性的重点突破口。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财务信披的有效补充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目前以财务信息为主导的信息披露模式的有效补充。相比较目前以财务信息为主的信息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包含更多类的非财务类信息,它从投资者、客户、消费者、合作伙伴、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角度去关注企业的信息披露,可以让投资者更多了解公司的真实运营状况,从而判断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个性化体现公司特点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不同点在于,每个不同行业的公司都需要针对行业特征设置特征议题、时代议题等关键的社会责任议题,以及是否覆盖了受其重大影响的关键利益相关方。这就弥补了目前信息披露统一要求的缺陷,突出了行业特征,针对环境保护较为敏感的上市公司、关系老百姓日常生活的上市公司,这样的信息披露无异更加贴合实际。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企业不足和风险信息
目前来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具有明显的导向性,上市公司对经营亮点描述多,而对不足和风险因素却一笔带过,部分公司甚至故意隐瞒负面信息,造成投资者分析时的信息缺失,从而影响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与绩效的判断。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要兼顾平衡性,即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不得故意遗漏或隐瞒对经济、社会、环境的消极影响。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简单易懂易于投资者理解
目前,各种专业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术语充斥着公司所披露的各种形式的信息,普通投资者如果不阅读专业分析师的文章,根本无法独立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相比较而言,社会责任信息更加易于普通投资者理解,它用更加平实的语言与各利益相关方沟通,普通投资者更加容易理解,从而指导自己的投资决策。
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沪深两市交易所在推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开始逐步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统计显示,2011年上半年,沪深两市共有531家上市公司发布了2010年社会责任报告。而发布2010年社会责任报告的沪市上市公司达到327家,这之中有92家披露了其每股社会贡献值。照此趋势,明年必将有更多的上市公司发布2011年社会责任报告。随着投资者对社会责任投资理念的理解和认同,可以想见,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将很快从幕后走到前台,在资本市场掀起一轮社会责任投资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