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请注意 工信部提出3个方向新要求
来源:中国汽车报网 作者:施芸芸 时间:2019-10-12 17:56 点击:次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大规模推广和应用,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问题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近日,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2016年公告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过对比,《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条件》修订稿)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针对当前行业发展的现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也对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提出了三个方向的更高要求:更完善、更安全、更节能环保。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共有63家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3家进口商设立了2882个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累计报送4145条网点信息,整车企业、电池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和再利用企业等,都在开展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中汽中心数据资源中心回收利用部部长李龙辉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整车企业积极落实回收主体责任,通过地区开展协作、共建共用回收网络等措施,在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方面可以说取得了较为显著的阶段性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发展还存在许多不足和挑战,《规范条件》和《办法》的及时修订就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
工信部网站公布的深圳地区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企业及数量
作为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基石,动力电池的溯源管理亟需进一步完善,这一发展方向在《规范条件》修订稿中得以凸显。在对于综合利用企业“技术、装备和工艺”的总体要求中,新增了一条:“应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如溯源信息系统及编码识别等辅助设施设备。”在提及无法处置“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时,也要求企业在“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理”时,同时“做好跟踪管理”。此外,在“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条款中,《规范条件》修订稿对回收利用企业的要求也从此前的“建立完整的可追溯体系”升级为“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生产过程管理体系”,从而有利于建立起更加完整和成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数据库。
安全是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中之重。《规范条件》修订稿也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过程中的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环境保护要求”条款里,单独针对“气体”增加了更加详细的处理要求:“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残余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在“安全生产、人身健康和社会责任”条款里,特别增加了一条对运输提出的新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尽量保证其电池结构完整,运输前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特性进行分类,按照相关标准采取对应的运输方案,具备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隔热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在节能环保方面,《规范条件》修订稿首次对锂元素的回收率提出规范——不低于85%,并要求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材料回收率应不低于90%。“作为全球第一大新能源汽车产销国,我国的锂资源严重依赖进口。《规范条件》修订稿的这一新要求,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国内锂资源不足的现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废旧动力锂电池是宝贵的资源,开展切实可行的回收再利用工作,能够有效降低相关资源的对外依存度。
为避免一些发展模式粗放、技术工艺落后、环保意识薄弱的回收“小作坊”影响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规范条件》修订稿升级了环境保护要求。首先,新建、改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其次,针对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工业固废等的在线监测装置,从过去的“鼓励安装”变更为“应具备”;第三,综合利用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不仅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要求,还要求具备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措施。
“综合来看,《规范条件》和《办法》的修订稿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长足健康发展。”该业内人士建议,为更好保障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产业链上下游还需进一步加强联动和合作,探索并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