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卉彤:节能产业投资基金模式研究

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快速发展,我国节能服务产业规模从47.3亿元大幅递增到836.29亿元。2011年,节能服务产业产值更是首次突破1000亿元,达到1250.26亿元。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国的节能服务产业将步入规模化发展轨道,“十二五”末将实现总产值3000亿元。

规模化发展节能服务产业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投资累计超过1800亿元,但在目前信贷紧缩的大环境下,由于行业集中度低、企业盈利基数普遍偏小、单一客户依赖节能服务企业等原因,我国节能服务产业融资难问题依然显著,融资手段也十分有限。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科技与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发布数据称,目前我国现有节能服务公司以自有资金为主,占全部投资的65.2%;其次是银行信贷,占全部投资的28.1%。近年来,民间资本和租赁业务开始进入节能服务市场,但所占份额极小,分别占全部投资的4.2%和3.5%。

因此,在满足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下,加快推出适合节能服务产业的融资工具,对我国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碳交易:节能融资的最佳模式?

1997年12月,为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经济和社会的不利影响,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联合签署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为协助《公约》附件一国家尽量降低履行减排义务的成本,引入了国际排放交易、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三种灵活机制。三种灵活机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一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赢”的新型国际合作机制,发达国家可以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发展中国家可以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将原先直接排放的废气进行处理,在减少污染的同时获取收益。

近年来,中国作为CDM一级市场最大供应国,通过CDM项目交易获得了一定的节能减排的资金和活力,也逐步熟悉了碳交易市场上的交易规则,为国内环境交易所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008年,我国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迈出了构建碳交易市场的第一步。

2009年,武汉、杭州、昆明等地相继成立环境能源交易所。

2010~2011年,河北、大连、贵州、山西、厦门等地的环境交易所相继开始筹备。但总体上,中国的环境交易所过于分散、隔离,而且功能仅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以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撮合,所从事的碳交易不论是CDM项目,还是自愿减排交易,数量和规模也都很有限。

从国际碳交易市场来看,2009年12月7日至19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11日在墨西哥坎昆举行的第16次缔约方会议(坎昆气候变化大会)和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11日在南非德班召开的第17次缔约方会议(德班气候变化大会)都没有就“《京都议定书》2012年第一减排承诺期到期后的新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达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政策上的不确定性对碳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不利影响。

从国内碳交易市场来看,因缺乏总量控制机制以及相应的量化指标,国内的碳排放交易也仅限于CDM项目的交易以及少部分自愿减排交易,交易量非常有限。未来也并不乐观。一是发达国家在2012年之后的减排义务一直没有达成;二是在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的经济受到影响,购买需求下降。

目前环境交易所虚热,还处于碳交易市场的初级形态,碳交易仍处在一个制度的探讨和研究阶段。因此,虽然“碳金融”概念不断冲击着人们的视野和思想,但实际上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各类企业,目前还不可能把碳交易作为节能减排资金来源的最佳模式。

节能融资创新:产业投资基金

2009年12月,国内首支以科技金融相结合的产业投资基金——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正式成立。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由广东省科技厅、深圳市国融信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建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设立。目标是发展低碳经济、推进节能减排、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基金规模为50亿元,相关银行配套200亿元,总规模达到250亿元。其投资方向主要是,运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对政府公共照明系统节能减排项目全额投入,为节能服务公司(ESCO)以及节能装备或新能源开发相关的高科技企业提供项目融资和股权投资。

2010年3月,浙江诺海低碳基金正式成立,首期实现资金规模2.2亿元,个人、机构投资者人均投资额度超过800万元,其募集资金投资于低碳经济领域的新能源、环保、节能、智能电网、储能等行业。

2010年10月,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在境内外发起设立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总规模为500亿元,主要投向新能源、节能减排等领域。

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浙江诺海低碳基金、国家低碳产业基金的出现对节能服务产业融资打开了一个新的路径,但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尚属新生事物,还未充分发挥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作用。

根据产业发展周期理论,一项产业的发展分为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持续期以及衰退期。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产业,其融资模式各不相同。“十二五”时期,节能服务产业进入规模化发展期,产业投资基金将成为其非常重要的融资手段。

节能服务的前期投入较大,投资回收时间通常较长,至少需要5年甚至10年。产业投资基金用于节能服务产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产业投资基金数量庞大,是节能服务资金重要来源之一。其灵活的募集方式和广泛的资金来源为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

第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回收周期一般为五年甚至更长,为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是权益性的,着眼点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他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的资本利益回报。

因此,“十二五”时期,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对于实现政府资源、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融合,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的路径选择 

组织形态的选择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公司型、信托契约型、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设立。

公司型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依《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成立,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具有法人资格,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如2007年 12月 14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已正式批准 100亿元筹建的广东核电及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平安信托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组建,公司被命名为广东核电及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契约型基金。信托契约型基金是指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信托投资契约。我国的渤海产业基金为契约型基金,基金首期资产委托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委托交通银行(601328,股吧)托管。按照契约型基金的有关法律规定,渤海产业基金不设董事会,基金持有人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作为资金管理方的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2亿元,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占 48%的股份,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 22%,其余六家基金持有人(人寿集团和人寿股份合并计算 )各占 5%。

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是依据《合伙企业法》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通常有两类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基金各方参与者通过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基金的经营年限、投资承诺的分阶段履行以及实行强制分配政策等。

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应由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不同的投资策略、税收地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选择。建议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宜逐步采取国际主流形式——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的典型做法是:基金注册成为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称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其出资额很少,一般不超过1%;其他投资者则成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绝大部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制组织模式具有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了投资决策的相对独立和效率,也避免了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自然人股东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降低了运营成本,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类型的选择

产业投资基金如同其他基金一样,也需要在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模式中做出选择。从基本方面看,封闭式基金的特点是:基金的发行总额固定,一旦首次发行成功,基金将封闭一定年限,不再追加发行,投资人不得向发行机构申请赎回其持有的股份或受益凭证,但可以在基金市场上按市场价转让。而开放式基金的特点是:基金的发行总额度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根据各方面的情况,随时请求发行机构按基金的净资产扣除手续费后赎回基金,或随时追加购买基金。

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基金,所以它要求投入的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具有较好的稳定性,运行过程中不能因投资者需要支付赎回资金而撤回投资或出售持有的投入股份。因此,封闭式产业投资基金更能满足其要求。

收益安排构想

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应对基金收益进行合理安排,以实现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激励与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管理费,可以设定为承诺资本总额的1.5%~2.5%;二是浮动资本利润提成,可以规定提取基金利润的20%作为管理分红。管理分红可按基金总体利润来计算,也可按每个投资项目的利润单独计算。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规定基金收益率超过基准收益率(一般情况为8%)时,基金管理人才能从额外收益中按比例提取分红。

资金募集构想

  在资金募集方式上,应采取私募方式。在资金来源渠道上,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私人资本。强大的民间资本积累将成为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潜在的资金供应方,如昔日的“炒房团”、“炒矿团”等。二是机构投资者。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发展环境也逐步改善,初步形成了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境外合格投资者等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格局。三是政府资金。政府资金对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具有“种子基金”的作用,可以部分改变原来以财政补贴为主的模式,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退出方式的选择

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必须通过再次出售而取得,其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境内外上市。目前,我国股市已经开设了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在国内市场上市退出。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境外交易所上市退出。二是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各地产权交易所的设立为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了宽泛的退出渠道。三是兼并收购。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并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颁布实施,企业并购行为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并购市场也日益扩大,增加了退出方式的灵活性和吸引力。

下一阶段,政府应抓紧从一名有审批权力的行业管理者向行使核准职责的“看门人”转变。一是在明确设立条件、运作规则后,简化管理程序,只要是合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有关设立条件都可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二是建立合格投资人和合格管理人制度。三是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四是提出行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与此同时,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必须遵循市场化和专业化的原则,防止搞成政府的投资公司。目前,由于投资人持谨慎态度,一些产业投资基金面临募集资金困难的尴尬境地,尚未募集到首期资金的产业基金也是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机制的缺失。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必须遵循市场化和专业化的原则,以保证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研究员,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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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肖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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