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明确售电公司门槛:资产2亿以上可不限售电量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董鑫 亮君 时间:2016-10-12 11:49 点击:次
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和程序。
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咨询中心主任曾鸣教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此举意味着售电侧市场的开放进一步加快,市场开放度加大对于电改是利好消息。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元
此次发改委要求,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除了规定资产总额和售电条件之外,发改委此次还对售电企业的准入流程有了明确的说明。
在准入流程方面,发改委表示,将采取“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和“三备案”。
“一注册”即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一承诺”即售电公司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交易信息。
“一公示”即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1个月。
“三备案”指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截至9月初,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累计批准13个省区电改方案,其中,南方电网覆盖区域已全部被纳入改革试点,国家电网覆盖区域的综合试点也由山西1家猛增至10家。
电力交易中心模式已多路探索
明确了售电企业的进入门槛,外界也关心未来的电力交易中心会是什么样?
去年11月,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交易机构形式组织多样,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多种形式。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在发改委明确售电市场准入条件之前,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在电力交易中心的组建方式上分别进行了多种探寻。二者虽然路径选择不完全一致,但都有现实操作和改革探索上的细致考量。
其中,国家电网除了在山西、重庆采用股份制模式之外,更多采用了子公司模式;而南方电网则更多地采用股份制模式。
对于采用子公司的原因,在今年2月经济体制改革部际联席会上,国网相关人士表示,现阶段,在国家电网公司范围内,相比股份制或会员制等模式在组建、运营、投资、收费、税收等方面面临的诸多复杂因素,子公司模式具有明显优势。这种优势体现在组建难度小、运营成本低、利于计划与市场的协调、可以有效解决交易公平问题。
而南方电网公司则是一开始就选择了股份制。
今年5月11日,通过工商核准的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托南方电网公司按照股份制公司模式组建,南方电网公司控股,持股比例66.7%,其他5名股东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等南方五省区政府所有的电力能源投资国有企业。
而在8月末成立的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则由南方电网公司相对控股,其中云南电网公司控股50%,华能澜沧江水电公司、华电金沙江中游公司等发电企业共同参股。
对于两家电网企业不同的选择,多位业界专家表示,交易中心的成立只是开始,由谁控股、是否有地方企业参股并非关键问题。真正影响交易的不是交易中心组建的方式而是交易的规则和机制,比如电价形成机制、电量市场化交易合同的执行等内容才是核心。
曾鸣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交易机构是非营利性质的,只象征性收取管理费,而电力是特殊商品,主要靠政府的有效监管,所以电力中心的组建方式并不会在本质上影响电力交易。影响电力交易的真正核心因素是政府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交易规则和市场模式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