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子公司福多多合同纠纷案已获受理

【导读】福多多就与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近日,福多多收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及通知书。
 

多氟多子公司福多多合同纠纷案已获受理

1月20日晚间,多氟多(002407)公告称,公司20日收到子公司焦作市福多多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事项材料,福多多就与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近日,福多多收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及通知书。

2012年2月10日,福多多与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东方金铅向福多多提供98%的硫酸10000 吨,合同价款总计430万元。合同成立生效后,福多多依约于2012年2月29日将预付款付至东方金铅指定账户中。截止到2012年6月1日前,东方金铅尚有价值11059.6元的硫酸未向福多多交付。

2012年5月28日,福多多与东方金铅签订《原材料买卖合同》,约定福多多向东方金铅支付货款3000万元,东方金铅以350元/吨的价格向福多多供应质量标准为硫酸含量≥98%的硫酸,共计85714.3吨,每月最低供应量为5000吨。焦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张予中与张国卓与福多多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上述三被告为东方金铅履行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材料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福多多依约履行了货款支付的义务,但东方金铅除了在2012年6月供应给原告硫酸5448.42吨之外,2012年7、8、9月都未能按照约定提供5000吨的最低量,甚至于2012年10、11、12月以及2013年1月停止了向福多多的供货。至福多多起诉之时,东方金铅向福多多供应的硫酸尚不足合同标的数量的1/3,已构成违约。

福多多请求判令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返还福多多已经支付但尚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价款11059.6元、20822775.5元及相关利息,支付违约金10411387.75元及相关利息,承担律师费20万元及所有诉讼费用,并请求判令被告焦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张予中、张国卓对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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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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