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私家车位建充电设施无需备案 安装维护服务由车商提供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朱毓松 文池远 时间:2016-05-13 10:34 点击:次
日前,省政府印发《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在小区固定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车商应提供安装、维护等服务。
我省将建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
根据办法,我省将按照“专(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城际衔接”的原则,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换电服务网络,并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城际快充网络。
其中,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办法强调,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通过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小区个人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备案
办法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但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无需备案。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再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物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电动汽车企业应提供设备安装服务
办法同时规定,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应纳入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的销售服务体系,由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其他相关场所落实一处充电设施,并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新建住宅须100%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根据规定,今后,我省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