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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双虎”电池擅用品牌包装 广州虎头电池获赔40万

山东“双虎”电池擅用品牌包装  广州虎头电池获赔40万

  诞生于1928年的广州“虎头牌”电池起诉山东临沂“双虎牌”电池包装装潢纠纷案经过一、二审终于落幕。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虎头牌电池”属知名商品,山东临沂华太电池公司擅自生产销售的“双虎牌电池”上使用与“虎头牌电池”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6月25日,广州市虎头电池公司诉讼代理律师向记者证实“双虎”电池已经不再使用与“虎头”相似的“红黄色”电池包装装潢,40万元赔偿也已经支付。

  2008年,虎头公司发现在第104届广交会上,临沂华太电池公司展销的“双虎”牌电池包装装潢与其生产的“虎头”牌电池包装装潢极为相似,均为底色为红黄两色。“虎头”立刻向广交会知识产权机构投诉,该机构也对违规产品进行了处理。

  2011年4月,虎头公司再次发现“双虎”侵权商品参展,遂申请南方公证处对广交会现场展台及展品资料进行公证。并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双虎”牌电池停止使用与“虎头”牌电池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赔偿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华太电池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认为,“虎头牌电池”的红黄包装装潢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华太公司“双虎”电池采用与其近似的包装装潢,使得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时,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两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关系等特定联系,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华太电池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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