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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多项优惠政策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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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要求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

意见规定,2014年~2016年,青岛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省级和其他市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山东省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政策,加快山东充电设施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设区市购置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补贴力度,在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适当给予省财政补贴;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此外,山东还规定,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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