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现状、问题及建议(2)
来源:动力电池,新能源车,电池回收 作者:黎宇科 李震彪 时间:2020-02-14 13:38 点击:次
03 存在问题
3.1缺少专项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领域出台的政策均是法律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及一些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虽有针对性的细则,且涵盖了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较多方面,但缺乏强制性管理措施,对企业约束力不足,生产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责任权利无法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若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发生冲突,由于没有一部处于统领地位的法律来协调各规章之间的关系,则会影响政策的最终执行效果。此外,对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起决定性作用的两个主体,集团客户和私人消费者,目前还没有相关措施约束其行为。
3.2回收体系仍未有效建立
已出台的技术政策和管理暂行办法,虽已明确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主体责任,应建立回收渠道和回收服务网点,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但由于目前我国实际退役动力蓄电池规模相对较小,且没有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和手段,各主体的责任并未有效落实,再加上贸易商和非正规回收企业采用不合理价格进行回收等原因,导致大部分退役动力蓄电池流入非法渠道。
3.3技术标准体系亟待完善
我国虽已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领域发布了一系列的国家推荐性标准,但仍无法满足行业快速发展需求,亟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动力蓄电池生产制造领域相关标准缺失,在外观、叠片、绕组形式、集成形式以及电池包形式等方面都不相同,增加了拆解难度和回收利用成本。二是迫切需要的存储、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可回收设计、梯级利用等环节的国家标准制定进展比较缓慢。三是已出台相关标准仍需适时修订完善,如动力电池产品规格尺寸仍太多。四是与国家配套的落地的相关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制定进程缓慢。
3.4梯级利用行业缺少引导和规范
当前,我国梯次利用行业在行业管理和市场推广等方面,亟待国家相关政策给予引导和规范。一是针对梯级利用企业缺乏明确的准入条件,在国家没有明确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市场上必然出现缺乏安全环保处理能力的梯次利用企业,打着“梯级利用”的名义,高价回收废旧动力电池进行非法经营,不仅扰乱了市场,还会给社会带来安全和环保风险。二是缺乏成熟的商业模式。当前退役的动力蓄电池状态不一,回收、拆解、检测、评估和重组等梯级利用各环节投入成本高,导致梯级利用的成本优势不明显,在电力系统储能等大规模应用领域尚无成熟可市场化推广的商业模式。三是新能源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的相关标准与拟应用领域和场景的相关标准的协调和对接滞后。
3.5短期内再生利用行业难以盈利
当前,我国实际退役动力蓄电池规模较小,前期退役以磷酸铁锂电池为主,由于其贵重金属含量较少,再生利用经济性不高。工信部公布的第一批符合《规范条件》的5家企业2018年实际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仅约5500吨,主要是汽车生产企业的研发电池。对于再生利用企业而言,只有满足一定的产能利用率时,企业才能盈利,根据各企业公开数据的不完全统计,截止2018年,我国已形成的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产能已达46万吨,行业的产能扩充规划已达约195万吨,已呈现产能过剩的趋势,数量有限的退役动力蓄电池分散到各家企业后,再生利用企业的产能利用率均非常低,整个行业在近期内难以实现盈利。
3.6相关技术亟待进一步突破
当前,我国在动力蓄电池拆解相关技术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差别不大,并且在湿法回收工艺方面已能够实际产业化运营。但是由于动力锂电池回收利用过程包括物理、化学、材料、工程等多个交叉学科,步骤和技术复杂冗长,涉及循环利用性设计、寿命评估、电池拆卸/拆解、梯级利用、资源化利用等多领域的技术仍待进一步突破。此外,新能源汽车与传统燃料汽车在核心总成和结构布局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且不同型号新能源汽车的车身结构、动力蓄电池形状、嵌入方式、安装位置等均不同,导致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技术已不能满足报废新能源汽车拆解的要求,亟待技术升级。
04 措施建议
4.1研究制定具有强制力的专项法规
国家应抓紧研究制定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专项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委的管理职能,按照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产权转移流程研究和设计各环节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惩罚措施,并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为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提供法律保证和依据。若出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专项法律存在困难,亦可推动将所有电池产品(含铅酸蓄电池、消费类锂离子电池等)统一考虑,并在法律中明确消费者(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
4.2持续完善配套管理制度
一是加快引导和规范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明确梯级利用企业的准入条件要求、梯级利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安全责任划分、应用领域范围、梯级利用后废旧电池的回收责任等内容,并适时制定强制性法规。二是进一步加严资源化再生利用企业的安全和环保准入条件。三是加强再生利用产能布局调控。按照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汽车产业集群等条件,加强对新建回收处理产能的布局调控。
4.3健全回收利用技术标准体系
坚持“标准先行”,持续健全和完善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拆卸、包装运输、存储、余能检测、拆解、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等各环节技术标准,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指导,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隐患。针对现阶段行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优先制定废旧动力蓄电池存储、回收利用网点建设、梯级利用等环节标准。并加快车用动力蓄电池标准与梯级利用应用领域已有相关标准的协调和对接。
4.4加大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和装
备研发的支持认真研究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涉及的关键技术、工艺和装备清单,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资金,加大科研支持力度,攻克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关键技术与成套装备,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形成国际引领。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加强产学研合作,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加强技术研发。
4.5规范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管理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逐步成熟,报废环节将成为废旧动力蓄电池的主要来源,需严格规范报废环节的相关管理制度,防止废旧动力蓄电池的非法流失。一是明确新能源汽车报废制度和拆解管理要求,保障报废新能源汽车和动力蓄电池流向资质拆解企业。二是加强相关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明确从事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满足的技术条件。三是对报废汽车上拆卸下来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追溯管理。
4.6完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
调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方向,从提升规范回收利用渠道竞争力的角度给予各相关参与主体相应的财政补贴(奖励),包括汽车生产企业、私人消费者、综合利用企业等。充分利用各部委已有的政府专项资金,加强对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的支持。充分利用已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可通过修订《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相关内容,将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纳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4.7加强行业监管和执法
一是强化对非法回收、倒卖和拆解动力蓄电池“小商贩”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二是对非法现象保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三是出台对动力蓄电池产权所有人违规处置电池的惩罚措施。
注:1本文所称的低速电动车领域是一个宽泛概念,既包括了四轮低速车,也包含了电动三轮车和电动二轮车等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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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转载自《资源再生》2019年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