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新能源汽车骗补行为 规范产业发展秩序(2)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6〕002号

被处罚企业: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288号

2016年11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46号),确认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683辆车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经核实,涉及你公司生产的KLQ5020XXYEV5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5040XXYBEV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6129GAHEVC5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KLQ6702G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KLQ6802KAEV1型纯电动客车、KLQ6109TAEV1A型纯电动客车等6个问题车型。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6年12月5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KLQ5020XXYEV5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5040XXYBEV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6129GAHEVC5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KLQ6702G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KLQ6802KAEV1型纯电动客车和KLQ6109TAEV1A型纯电动客车等6个问题车型。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并将问题车型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6〕003号

被处罚企业: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南路001号

2016年11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45号),确认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252辆车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2014年生产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中有200辆实际安装的电池品牌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不一致,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经核实,涉及你公司生产的SLG6720EVG型纯电动城市客车和SLG6660EVG1型纯电动城市客车等2个问题车型。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6年12月5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SLG6720EVG型纯电动城市客车和SLG6660EVG1型纯电动城市客车等2个问题车型。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并将问题车型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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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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