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落地 可再生能源发展将提速(2)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建立完善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并网的调度运行机制,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科学安排机组组合,合理调整旋转备用容量,逐步改变按省平衡的调度方式,扩大调度平衡范围。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促进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交易,合理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范围。

第十七条 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配合电网企业加强功率预测预报工作,提高短期和中长期预测水平,按相关规定向电网企业或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预报结果,由电网企业统筹确定网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预测曲线,确保保障性收购电量的分解落实,并促进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多发满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参与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第十八条 建立供需互动的需求侧响应机制,形成用户参与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鼓励通过价格手段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实现负荷移峰填谷。鼓励用户参与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提高系统的灵活性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履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会同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对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企业签订优先发电合同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由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协助电力交易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进行计算统计。对于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及补偿费用分摊存在异议的,可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协调。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发生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电网企业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保留相关运行数据,以备监管机构检查。相关情况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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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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