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路集团转让石墨烯被质疑杀鸡取卵 三年研发一朝甩掉(4)

去年12月26日,金路集团在公告中进一步披露了具体标的。转让涉及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包括6项,包括一种大尺寸单晶石墨烯及其连续薄膜的制备方法、一种电池用石墨烯基集流体的制备方法和应用等。

换言之,即这6项成果中,金路集团所享有的权益被评估了1698万元。按照金路集团享受50%(原本为60%,2014年1月进行调整)的权益计算,这6项成果100%权益的评估价为3396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9月,金路集团、中科院金属所、旌华公司、四川乾元等四方,共同发起成立德阳烯碳高科公司。其中,金路集团和金属所以共同拥有的“石墨烯大量制备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此次入股中,石墨烯大量制备技术的评估价值,达到3970万元。也就是说,只此一项技术的评估价值,就超过了本次6项成果的评估值。

6项具体的转让成果被披露后,股民还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系统显示,这6项成果以外,中科院金属所拥有的部分成果,未被金路集团公开。股民怀疑,上市公司“有意隐瞒了这些专利”,以达到“低价利益输送”的目的。

面对投资者的质疑,金路集团在“关于投资者关注问题的说明公告”中表示,“本次交易不存在贱卖资产和利益输送的问题”。

1月4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联系到金路集团董秘刘邦洪。刘邦洪称,“石墨稀大量制备技术”评估时,已经进行了中试,并且有少部分已投放市场销售,具备了工业化的条件,因此价值较高。这次转让的6项技术成果,还处于实验室阶段,价值要低一些。

刘邦洪还对“公司隐匿专利”一说进行了回应。按照他的说法,金属所向公司交付的专利,都已经在此次转让之列;金属所申请到的其他专利,还没有向公司交付。

多位证券律师称,虽然金路集团、旌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分别是德阳市国资委和德阳市旌阳区国资委,但双方并不构成关联方。

《公司法》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金路集团在“关于投资者关注问题的说明公告”中回应,公司与交易对方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资产评估疑云

转让公告显示,1698.23万元的评估价,出自四川君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之手。但股民认为这家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身份存在多处疑点,因而本次转让的合规合法性也存在疑问。

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有着详细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证监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2008年财政部和证监会出台的《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应当取得证券评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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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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