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路集团转让石墨烯被质疑杀鸡取卵 三年研发一朝甩掉(5)
来源:新京报 作者:尹聪 时间:2015-01-05 09:37 点击:次
金路集团的公告未提及四川君和是否具有证券评估资格。新京报记者查询获悉,证监会官网上的“中介机构信息”中,并没有关于四川君和的信息。
1月4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联系到了四川君和法人代表庄瑞兰。庄瑞兰承认,四川君和确实没有取得证券评估资格,此前一直在做非上市公司的评估业务。
于是,徐明盛、孙明宇等股民质疑,由不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四川君和进行资产评估,本次转让的合规合法性成疑。
1月4日下午,刘邦洪解释称,公司选择没有证券评估资格的四川君和,符合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
此外,新京报记者检索工商资料发现,四川君和的法人代表为庄瑞兰,股东还有阳林、王仁平等人。
金路集团年报显示,庄瑞兰和阳林,为金路集团2013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两人供职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工商资料显示,庄瑞兰为信永中和的自然人股东之一。
同时,王仁平担任了四川宏达股份的独立董事。宏达股份与金路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均为四川宏达集团。王仁平也是信永中和的自然人股东。
2004年,财政部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称,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企业改革,需要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等,企业不得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具体到金路集团,由庄瑞兰和王仁平等人作为股东的信永中和,负责了金路集团2013年年报的审计;而由庄瑞兰和王仁平等人出资设立的四川君和,则负责完成了本次转让的资产评估。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之间,应该相互独立,不能有关联关系。”资深证券律师王智斌表示。
“中介机构必须秉承绝对公平和绝对中立的原则。”一位注册评估师认为,如果会计师既审计上市公司年报,自己的公司又向公司提供评估服务,“应该不被允许”。
1月4日下午,庄瑞兰回应称,她在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公司同时出任股东“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她最近正在找下家转让掉评估公司的股权。
庄瑞兰表示,她对金路集团年报的审计,结束于2013年年报,不会再审计2014年的年报;本次评估是由评估公司其他同事所做,她没有参与,也没有发表意见,“评估是客观公允的”。
“我们不会让事情轻易过去。”多位股民称,他们正在咨询律师,意欲起诉金路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