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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建议:沿用16年的电动自行车国标须适度调整

检察官建议:沿用16年的电动自行车国标须适度调整

  “我从来没想到电动车是机动车,需要有机动车驾驶证才能上路。”近日,李某驾驶电动车不慎将他人撞倒致重伤一级,结果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按照199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能超过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而本案中,电动车整车质量为79.3公斤,因整车质量超标,而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摩托车’(机动车)。”据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就是以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直接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在日常生活中,电动车被人们广泛使用,但目前市场出售的电动车,车速超标和自重超标等问题大量存在,除个别锂电自行车外,几乎所有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都超过了40公斤。按照国家规定,超标电动车不得进行销售并禁止上路。但实际上,超标电动车的使用和销售却普遍存在。像李某肇事的电动车辆,就是从商店正规渠道购买。发生交通事故后,超标电动车往往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机动车,而这一认定结果,直接影响了事故认定的责任分担。

  电动车既然属于机动车,那是不是到交管部门登记后就能合法上路了呢?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类超标电动车虽然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机动车,但因其不符合轻便电动摩托车及其他摩托车的相关技术要求,目前还不能上机动车牌照。这也意味着,电动车目前还无法取得合法“身份”。

  对此,检察官建议,除了加大对销售超标电动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车销售渠道外,还应该对沿用16年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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